三、受政府采取緊急措施影響的勞動者工資支付問題因政府采取緊急措施,企業停工、停產或勞動者不能按期返崗的情況,勞動者工資應按照用人單位停工、停產的工資支付相關規定執行,即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從第二個月起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不得低于沈陽市最低工資標準的70%,生活費含個人應繳納的各種社會保險費。
五、依法安排工作時間問題
企業不得以受政府采取緊急措施或停工停產等有關規定限制為由,要求勞動者補回等量工作時間而不視為加班。企業應根據生產經營需要,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加班和休息時間要求的前提下,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協商在年度內統籌安排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依法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支付加班工資。
六、依法安排加班問題
對承擔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務的企業,屬于勞動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且需要加班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和勞動安全的前提下,其延長的工作時間不受勞動法第四十一條限制,但應支付加班工資。
七、依法計算工時問題
企業受政府緊急措施影響而停工停產的,不影響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崗位按現有的工時周期計算工作時間。如果停工停產時間較長且綜合計算工時周期較短的,經審批部門同意并備案后,可在本年度內統籌計算工時。
八、關于“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相關解釋
企業停工停產的起止日期計算,從停工停產當日起至復工復產前一日止連續計算。其中,一個工資支付周期最長不超過30天(包含休息日、法定節假日等各類假)。企業發薪日期在此期間的,不影響按停工停產相關支付標準分段計算工資。
對企業停工停產后復工,復工后再次停工停產的,每中斷一次需要重新計算,不得將兩次停工停產的時間累計計算。
九、關于“對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有1名職工在家看護,期間企業不得解除勞動關系”的相關解釋
按照《遼寧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令第3號》的規定,對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有1名職工在家看護。需要在家看護的未成年子女是指:疫情防控期間因中、小學或幼兒園停課需要在家看護的未成年子女。企業可以安排職工在家看護未成年子女期間,通過電話、網絡等靈活方式完成相應工作;可以安排需要看護未成年子女的職工采取錯時、彈性等靈活計算工作時間的方式提供正常勞動;可以實施靈活用工政策,優先使用帶薪年休假、企業自設福利假等各類假。
需要在家看護未成年子女的職工,要落實請假制度,期間的工資待遇由企業與職工協商確定。對企業要求職工通過遠程辦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勞動的,依法支付工資。對企業與職工協商使用帶薪年休假、企業自設福利假等各類假的,按相關休假的規定支付工資。
鼓勵職工和家庭成員在防疫工作的特殊時期,共同承擔社會責任。家庭中有長輩能夠看護孩子的,優先請長輩看護,讓職工安心工作。在家看護未成年子女政策適用期限截止到省、市政府或有關部門因疫情防控對中、小學和幼兒園采取的相關措施結束前一日。